案例四
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鹿某以讨要工人工资为由,在岢岚县高家会乡西会村立交桥将被害人宋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轿车(该车为樊某所有)扣留,并将车开回自己家中。后宋某将鹿某诉至岢岚法院,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鹿某返还被扣车辆并承担因扣车造成的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017年1月9日,法院就以上判决作出执行裁定,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鹿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岢岚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10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被告人鹿某被抓获后,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履行义务。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被告人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庭审过程中,23名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闭庭后,11名失信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主动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将积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