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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法院判决一起“拒执罪”案件
来源: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null         时间:2018-11-30 11:27:00

  11月28日,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拒执罪”案件获当庭宣判,被执行人刘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7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轻型货车与马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6月27日,应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7年9月27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某赔偿马某损失人民币58756.38元。同年10月10日,马某申请执行,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向应县人民法院交付部分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此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不继续履行。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被应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并裁定对其所有的福特轻卡车予以扣押。同年7月1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调查,被告人家庭年收入八、九万元,有能力执行而借故拒不执行。

  应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同时,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刘某委托家人与马某就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达成调解协议,当日履行38500元,剩余10000元与对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由他人担保,取得马某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据悉,此次是应县人民法院今年全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第四次以“拒执罪”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判决。应县人民法院今后将进一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重拳打击拒执犯罪,让“拒执罪”成为高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全力维护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让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编辑:晋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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