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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案件
来源:吕梁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null         时间:2018-12-04 10:02:00

  “老赖”这个词对于百姓来说已经不算陌生,法院除了对其依法采取查封财产、限制消费、公布黑名单等措施之外,还可能“摊上大事儿”。

  近日,交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蔡某系交口县巨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从2014年至2015年11月,巨龙公司共拖欠贾某、齐某等39名工人工资647826元。2015年12月28日,交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整改指令后,巨龙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截至目前巨龙公司仍拖欠39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371094元。

  二、被告人蔡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9至10月,被告人蔡某、巨龙公司向由某借款280万元,2015年3月24日经双方结算,蔡某、巨龙公司尚欠由某借款1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5年8月19日,由某将蔡某、巨龙公司、周万某、蔡某甲诉至交口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17.5万元。2015年8月28日,由某向交口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张某为上诉借款纠纷一案的被告。2015年12月8日,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交民初字41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巨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由某本金125万元;二、被告人蔡某、巨龙公司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2分利息支付原告由某借款本金125万元的利息;三、被告人周万某、张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4月6日,由某就上述判决向交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交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晋1130执77号执行裁定书、搬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某、张某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蔡某、张某位于交口县双池镇和晋中市榆次区房产。2016年8月9日,张某全权委托蔡某相关执行事宜,同日蔡某与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某、张某自愿将产权人张某位于交口县双池镇产权号为1423330300042的房屋作价85万元抵偿给由某所有,于一月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腾出。2016年8月10日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30执77号执行裁定书,于同年8月11日送达蔡某、张某(蔡某代收)。

  事后,二被执行人逃匿且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由某,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蔡某、张某子女将位于交口县双池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由某,由某对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案件结果

  1.被告单位交口县巨龙能源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蔡某向申请人进行退赔;

  3.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执行人寻找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甚至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殊不知这一行为不仅不能逃避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引火烧身。

  各位被执行人还是尽快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吧,不要落得牢狱之灾的下场。

      编辑:晋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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