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对潘河旺借款382320元进行执行,除已执行的9206.99元,潘河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还款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查找潘河旺财产线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金。
举报电话:0356-2061737
泽州县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