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历程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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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0日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被执行人:张永忠
年龄:45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403221971*****036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秀水镇南关村
立案日期:20170220
执行依据文号:(2017)晋0303执104号
执行法院: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截止到2016年10月17日被告张永忠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1854.19元,利息4294.87元,滞纳金2450.40元,合计58599.46元,被告张永忠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余款于2017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02月20日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