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历程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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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3日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被执行人:郭建军
年龄:45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403031971*****015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水滩
立案日期:20160623
执行依据文号:(2016)晋0303执185号
执行法院: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郭建军自愿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赛鱼支行欠款本金53509.62元,利息14424.86元,滞纳金2545.56元,合计70480.04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整,剩余50480.04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每月偿还4206.67元。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06月23日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