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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韩晋萍
年龄: 40
性别: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1978*****423
住所: 太谷县盛世花园
案件详细信息
立案日期: 20180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726执423号
执行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东生、韩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东生、韩晋萍负担1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件历程

2018年

  • 07月11日

    太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人际关系信息
公司信息
不动产信息
车辆信息
高消费行为
最新行踪
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被执行人:韩晋萍

年龄:40           性别: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424291978*****423

地址:太谷县盛世花园

案件详细信息

立案日期:20180711

执行依据文号:(2018)晋0726执423号

执行法院:太谷县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胡东生、韩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东生、韩晋萍负担1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件历程

2018年

  • 07月11日

    太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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