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历程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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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此案件
被执行人:刘海飞
年龄:34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423261983*****413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
立案日期:20171017
执行依据文号:(2017)晋71执49号
执行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告山西丽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借款本金2996888.71元、截至2016年4月22日产生的利息82824元、罚息15648.35元,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996888.71元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和罚息。2、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一胜百印刷厂、刘海飞、刘小平、程立军对前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10月17日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