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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刘广宽
年龄: 69
性别: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421231947*****81X
住所: 山西省广灵县加斗乡西石门村
案件详细信息
立案日期: 20160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2执9号
执行法院: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灵县广宽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农行广灵县支行12979926.05元,利息211840.87元及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剩余利息;二广灵县支行对抵押的土地和房屋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郭维兴、武琼、刘广宽对上诉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宽农产品公司追偿;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09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95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案件历程

2016年

  • 01月20日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人际关系信息
公司信息
不动产信息
车辆信息
高消费行为
最新行踪
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被执行人:刘广宽

年龄:69           性别: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421231947*****81X

地址:山西省广灵县加斗乡西石门村

案件详细信息

立案日期:20160120

执行依据文号:(2016)晋02执9号

执行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广灵县广宽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农行广灵县支行12979926.05元,利息211840.87元及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剩余利息;二广灵县支行对抵押的土地和房屋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郭维兴、武琼、刘广宽对上诉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宽农产品公司追偿;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09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95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案件历程

2016年

  • 01月20日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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