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历程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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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1日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被执行人:谷振安
年龄:50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324331967*****81X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安州镇西向阳村向阳南路
立案日期:20150511
执行依据文号:(2015)长执字第00073号
执行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借款本金1398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谷振安对被告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05月11日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